| 一、學校各項生師比值應達下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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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
基準 |
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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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校生師比值 |
應低於32 |
全校加權學生數除以全校專任、兼任師資數總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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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間學制生師比值 |
應低於25 |
全校日間學制加權學生數除以全校專任、兼任師資數總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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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生師比值 |
應低於12 |
全校日、夜間學制碩士班、博士班學生數除以全校專任助理教授級以上師資數總和 |
二、生師比之學生數及師資數列計原則:
(一)學生數:
1.以提報時最近一學年度具正式學籍在學學生(不包括外國學生、休學生、全學年均於國外之學生)計算。
2.延畢生指學士班學生超過各校學則所定修業年限;碩士生自第三年起;博士生自第四年起繳納全額學雜費者。
3.計算全校生師比、日間學制生師比之學生加權數,依下列規定計算;研究生生師比之學生數不加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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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制班別 |
加權數 |
延畢生
加權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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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間學制 |
學士班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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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班 |
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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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班 |
3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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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學制 |
學士班(二年制在職專班、進修學士班) |
0.8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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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
1.6 |
1 |
(二)師資數:包括專任、兼任師資。
1.專任師資:包括專任教授、專任副教授、專任助理教授、專任講師、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規定聘任之專任專業技術人員及擔任軍護課程之軍訓教官、護理教師、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規定聘任之專任教師,並已由學校發給聘書之人員。
2.兼任師資:四名兼任教師得折算列計一名專任教師,其折算數不得超過實際專任師資數之三分之一,超過者不予列計。但藝術類(音樂、美術、戲劇、藝術、舞蹈、電影等領域)與設計類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之兼任師資,其折算數不得超過其實際專任師資數之二分之一,超過者不計。
3.跨院、系、所合聘之師資,僅得於主聘之院、系、所列計為專任師資,不得重複列計。
(備註:詳見98年公告總量辦法 http://research.nchu.edu.tw/ch_subsite/5_download/01_list.aspx?Nid=510&Dn=541&UnitID=Z0004&c=0) |